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2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1821执9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潭州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C区5座2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NBTF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水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执行人: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西路266号云星钱隆御景豪园A区5栋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4X584U48。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2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货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货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6日利息11811元),合计人民币105811元,被执行人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号及财付通存款账号合计8352.42元,扣减被执行人应支付(2020)粤1821执548号案受理费4050元,执行费50元,余款4252.42元扣减本案执行费148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765.4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91234.58元。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91234.58元,此款由被执行人***自2020年7月份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户名: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支行;账号:80×××80),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被执行人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被执行人***、清远市鑫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协议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亮豪不锈钢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三、本案执行费1487元,由执行人***负担。双方当事人的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1821执98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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