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478元、执行费57647.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清澜圩华侨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25号】;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清澜新市区南二环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83号】;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清澜山松村西北侧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W×××××339号】;
四、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