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478元、执行费57647.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扣押财产的引用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海口银都支行账号2201×××××0125889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支行账号220102×××××04679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市农商银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10075×××××092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四、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支行开户的账号为4616051×××××002841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五、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支行开户的账号为2×××××27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为限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