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执8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卢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478元、执行费57647.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陈杰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