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三横路9号美丰别墅A1栋。
申请执行人**吉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炳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文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昌邑区通×××××。
申请执行人夏秋,女,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刚,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市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2015)文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方实业有限公司、**、夏秋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登记,2014年9月28日,本院依法以(2014)文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澜山松村西北侧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W0×××××9号】及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澜新市区南二环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3号】,现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16)琼9005执168号、(2016)琼9005执恢49号、(2016)琼9005执恢47号、(2016)琼9005执恢44号、(2016)琼9005执恢31号、(2016)琼9005执恢29号案合并执行;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澜山松村西北侧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第W×××××9号】;
三、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澜新市区南二环路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07)×××××383号】;
四、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林志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