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7-13
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5执8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三单元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长立,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清澜开发区文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环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478元、执行费57647.3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清澜圩华侨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文国用(20**)第×××××号】的轮候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志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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