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纳尔屋面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洛民三初字第63号
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世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海纳尔屋面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黎夙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露,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威严,该公司员工。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海纳尔屋面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570元,减半收取35785元,由原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玲
审判员:***
审判员:杨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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