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01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847号之一 原告:常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1590号现代传媒中心5号楼1906-19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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