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847号之一
原告:常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1590号现代传媒中心5号楼1906-19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