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059号
原告: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1590号现代传媒中心5号楼1906-19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苏腾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4元,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