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3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光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靖,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系,住湖北省黄石市石塞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长安冲组。
法定代表人:王铭川。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5.57元,减半收取5067.79元,诉讼保全费3687.79元,合计8755.58元,由原告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 琴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