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0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1民初1214号
申请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法定代表人:熊光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靖,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钢,男,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长安冲组。
法定代表人:王铭川。
申请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3557.1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新水泥(株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3557.10元的财产;
二、在查封、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湖南省同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得行使买卖、抵押、转让等处分被查封、冻结财产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雪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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