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403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室和县。
被告: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十里工业集中区巢宁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08156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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