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23民初403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室和县。
被告: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十里工业集中区巢宁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808156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和县和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负担。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