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5民初771号
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志昌,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志丹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2元,减半交纳5166元,由原告延安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怀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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