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125号
原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强,沂南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气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告: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地址,沂南县历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本京,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工程款18725440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智圣(国际)温泉城小区B6号楼006-008商铺及31个公寓、B5号楼、B7号楼、A9号楼、D5号楼(房产证号详见明细)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公司在欠山东晨始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原告工程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承包了山东晨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责公司建设的沂南县智圣(国际)温泉城小区B5、B6、B7号楼等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有限责有公司尚欠原告18725440元工程款未付。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对其中部分建筑物既要求确认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又主张优先权,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栋
人民陪审员 蒋仁锋
人民陪审员 谢瑞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