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执恢39号之二
申请人: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151-2号。
法定代表人:曹亦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外环路与温泉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城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桂静,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树英,女,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陈贵德,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朱文颖,女,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树英、陈贵德、朱文颖典当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华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树英、陈贵德、朱文颖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3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