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贵德,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晨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树英,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于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20年03月09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标的20673254.6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经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提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怀祥
书记员 张海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