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8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财保199号

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6-4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735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日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10000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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