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6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9537X。
负责人:沈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7幢附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7359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17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50583.41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险、船舶、工商信息、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100元,因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寿险,因金额较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XX号XX幢X单元X-X房屋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XX号X单元X-X房屋,因房屋均有抵押,且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核实房屋现状,暂不申请处置房屋。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保全阶段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应收账款,但申请执行人自述被执行人重庆靖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未办理结算,申请暂不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秦晓亮
审判员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澜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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