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2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空港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宇恒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