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1执监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受理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颍中原祥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122执恢18号],于2017年5月24号报请本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2执恢18号案由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党继红
审判员张一帆
审判员*立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