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6
常来群与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邓法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常来群,男,生于1953年10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桑达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市农业中路支行的存款38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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