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8民初87号
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总经理。
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原告云南硕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