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8民初83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海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753189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