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9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8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海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753189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喜诉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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