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8民初219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海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7531890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喜诉被告黔西南州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