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708号
申请人:***,女,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讴之闻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94047458R,住所地无锡勤新科技创业园***108号-A87。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讴之闻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4066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讴之闻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讴之闻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