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13民初5140号
原告马云飞,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九台区。
被告吉林省第五地质调查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第五地质调查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飞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自2000年起承包了被告的涂料厂,承包期限为四年。承包期结束后,经被告单位审计,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38767.10元。因被告审计原因,长期拖欠,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内部审核结论,在上报主管部门,未得到明确的答复。所以至今未给付。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属实。以上事实,有***等证人证言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第五地质调查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马云飞人民币38767.10元。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