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06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715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前沿软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D30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前沿软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西安前沿软件公司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16)1007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西安前沿软件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由此可见,本院受理西安前沿软件公司的起诉日期先于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 怡 打印:**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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