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715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前沿软件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D30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前沿软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西安前沿软件公司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16)1007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西安前沿软件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由此可见,本院受理西安前沿软件公司的起诉日期先于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113民初7047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 怡
打印:**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