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17]9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字[2017]91-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案款22971.75元给付于申请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1628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超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