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3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7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65873.17元及执行费2388元人民币。现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305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奕鹏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