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恢15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研发大楼D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140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履行债务应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3执恢15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李 华
审判员 文 丛 达
审判员 董 超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打印:车垣陶 校对:车垣陶 2019年月日 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