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财保2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路中兴产业园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述称2017年7月20日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该借款附设条件是由第三方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及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合作成功该借款转入股权。后因合作未成功,第三方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于2018年5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1200000元;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承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计息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款日期止;如果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还款困难,将由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还款。因成都前沿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分文,出现还款困难,按约定被申请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连带偿还借款1200000元和利息228000元,合计共欠申请人1428000元。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得以执行,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2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提供责任限额为1428000元的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428000元。
以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