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2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住陕**省**乡县。
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市高新区****路中兴产业园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17]9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17]91-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2360.07元,执行费8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17]91-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打印:**红校对:***2017年月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