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302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12月各支付申请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10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8年1月底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履行了20000元,剩余35000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唐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25元(含申请执行费725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