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1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31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恕
人民陪审员闫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