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淮红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告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3004.6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金江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194.6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