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24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358号
申请人: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李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保全申请人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鼓楼支行(账户为:11×××68)银行存款165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5993203041320210001175)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安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鼓楼支行(账户为:11×××68)银行存款165000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祁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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