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3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915N。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东,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池,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鹏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香浦路和樱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0322447E。
法定代表人:王景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琼,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鹏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4826元,由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庆宾
书记员许晓童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