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07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665号
原告: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田庄村258号。
法定代表人:马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原告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保全费1020元,由济南泉西重型锻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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