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9-15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694号
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吴屯村铁路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李计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官,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莉,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知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徐州华瑞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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