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61号
原告:徐州宽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
法定代表人:厉夫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源,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杰,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宽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签收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金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