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久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1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12民初4907号
原告:徐州久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苏家村(原坩埚厂内)。
法定代表人:范保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界,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池,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州久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久艺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锻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戚厚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久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保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后界,被告徐州锻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王天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久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7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7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3日和7月17日,原被告签订2份《单笔委外机加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左立柱、右立柱、液压垫、移动台、右前立柱、左前立柱等产品数量24件,合计货款金额2591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及工艺要求加工,按时完成了加工任务,被告检验合格后原告发货,被告收货后一直拖欠货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未果。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
被告徐州锻压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货款及利息;2、被答辩人要求付款也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作为加工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被答辩人未交付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要求付款的前提是其能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并经答辩人认可,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是被答辩人不但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而且还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2020)苏03民终5018号案件中被答辩人将答辩人提供的工件加工至报废,也可以证明被答辩人无相应的加工能力,无法交付合格的产品;3、因被答辩人要求付款的诉请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并不存在答辩人逾期支付款项的事实,从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且被答辩人的利息计算标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单笔委外机加工合同》(以下称合同一),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工业配件,合同对工业配件的名称进行了明确约定,加工费总计156860元。2018年7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单笔委外机加工合同》(以下称合同二),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工作台、液压垫、左前(右后)立柱、右前(左后)立柱、滑块共5件产品,加工费共计102300元。另外合同一和合同二均明确约定了产品的型号和单价,均约定单价包括往返运费和16%的增值税。关于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合同均约定为根据被告图纸及工艺要求执行。关于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合同均约定为按被告图纸及工艺要求加工,被告检验合格后发货,如发现质量问题,原告人员24小时内到现场及时处理。交货地点均为被告铜山新区厂内,结算方式均为发货前付清全款。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9年1月29日,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其合同二中的滑块损失90890元、鉴定费385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苏031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原告加工的滑块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原告主张的127460元加工费由下列产品组成:






序号





名称





图号





数量





金额









1





左立柱





YX27K-1250YS.010.002 T18033





1





7850









2





右立柱





YX27K-1250YS.010.005 T18033





1





7850









3





液压垫





YX27K-1250YS.030.001 T18033





1





13500









4





移动台





YX27K-1250YS.011.001 T18033





1





39400









5





右前(左后)立柱





YX27K-1600YN.010.301 T18037





2





12380









6





左前(右后)立柱





YX27K-1600YN.010.401 T18037





2





12380









7





液压垫





YX27K-1250BYN.040.001 T18043





1





14300









8





右前(左后)立柱





YX27K-1600YS.010.301





2





9900









9





左前(右后)立柱





YX27K-1600YS.010.401





2





9900









合计

















13件





127460





上述产品被告仅收到1-7项,但未支付加工费。
以上事实,有《单笔委外机加工合同》、未付货款加工件统计表、送货单、委外加工入库单、(2019)苏031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3民终501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9件产品是否已交付给被告;2、原告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原告的各项主张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9件产品,被告认可收到其中的1-7项,第8、9项被告不予认可。对此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仅提供了相应的送货单复印件和委外加工入库单复印件,该两份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其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第8、9项产品已交付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2,被告辩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亦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外协外购物资质量责任追偿通知单》和不合格品考核表系其自行制作,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故不能以此认定原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原告的回复材料中也未有原告明确认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表述,故亦达不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目的。因此,被告辩称上述第1-7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且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被告仍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仅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加工费。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经计算,原告主张的第1-7项产品加工费合计应为10766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原告交付的滑块存在质量问题,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并非无故逾期付款,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久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10766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久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3元,保全费1422元,合计3375元,由被告负担2300元,原告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戚厚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姝君
书 记 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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