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490号
申请人:****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清泰社区**。
经营者:张德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14000元(账号:11×××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20484251000020000466)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4000元(账号:11×××1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