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9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清泰社区3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因与上诉人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双流永胜建筑机具租赁站负担2728.5元,四川业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72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笛
审判员夏伟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