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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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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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38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该××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合众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合众中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381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袁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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