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3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71736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三官堂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商务楼23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982AX0。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068号4号楼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诉前调书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18408元、保全费损失1642元、律师费损失4700元及担保费1000元,共计标的金额225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88元,执行费3286.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07.3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1507.35元;
2、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3年3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委托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5天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7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1507.3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区福顺木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青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5执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