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6632号
西咸新区XX城昊铭建材租赁站、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XX城昊铭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XX城昊铭建材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4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90101.53元。因本院(2021)陕0112民初4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50000元违约金支付条件未达到,现申请执行标的为1240101.5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14125.5元。本院已执行回剩余案款525976.0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1530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2执6632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