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8-17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太和时代是广场B座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339161000006191710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03355J。 法定代表人:***。 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0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02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振发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111民初12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022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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