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63958587。
法定代表人:万顺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首煊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7027816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首煊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8)鲁050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