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29916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63958587。
法定代表人:万顺青,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3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6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正辉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名称变更为正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签订《东营港灌区配电箱(柜)购销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6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亦约定,如上诉人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被上诉人可就剩余货款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