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386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峰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63958587。
法定代表人:万顺青,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299167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峰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386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申请人山东峰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山东峰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